购物补充协议书:
为丰富旅游者的娱乐活动和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的精神,甲乙双方自愿签署该《自费(购物)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书》如下:
一、协议内容
1、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是基于应旅游者要求在不影响其它游客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参加。
2、本协议可以在团队出发前签署,也可以在旅行途中签署。
3、甲方保证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绝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安排的自费活动项目符合《旅游法》第55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4、本协议签署以前,甲方应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真实全面地告知乙方,同时乙方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健康状况谨慎选择。乙方在本协议的签字确认将被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同意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在购买产品时应向购物场所索要发票或其它售货凭证,乙方如购买不退不换特价商品, 方不予帮助退换货。
6、若自费旅游项目未达到最低参加人数,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不生效。
7、如遇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同意解除相关自费旅游项目。甲方应在扣除已向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乙方。
8、乙方如果参加了非甲方安排或在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自费旅游项目导致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9、每个国家文化区别,
二、对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无果者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领队作为甲方授权的合法签字代表,乙方为旅游者本人。
附:自费旅游(购物)安排表 购物项目
1、日本观光公社免税店:1小时
2、秋叶原电器免税店 : 1小时
3、富士山杂货店:30分钟
4、珍宝百货店 :1个小时